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北京市知識產權運營試點示范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
京知局〔2020〕17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一批知識產權運營能力強、成效好、具有示范效應的知識產權運營機構,發揮其在我市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建設工作中的支撐作用,促進我市知識產權運營市場發展,加快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和知識產權首善之區建設,根據《“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和《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結合我市知識產權運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運營試點單位(以下簡稱“運營試點單位”)和北京市知識產權運營示范單位(以下簡稱“運營示范單位”)的認定和管理,遵循市場主導、分類指導、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條件
第三條 申報知識產權運營試點、示范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劃范圍內注冊或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重視知識產權運營工作,具有針對一個或多個產業或技術領域,開展知識產權運營活動的明確目標,或提供知識產權運營相關專業服務。
3.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第四條 申報知識產權運營試點單位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實體企業的注冊資本一般不低于500萬元;專門從事知識產權運營相關業務的企業注冊資本一般不低于50萬元,律師事務所除外。
2.知識產權工作基礎良好,設置負責知識產權運營工作的部門,實體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運營相關工作人員不少于3人;專門從事知識產權運營相關業務的企業專職從事知識產權運營或相關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少于10人。
3.申報單位有效專利擁有量或受托運營的有效專利數量一般不低于50件,其中有效發明專利數量一般不低于10件;生物醫藥領域企業累計發明專利申請量不低于10件。
4.已制定明確的知識產權運營目標和發展規劃,初步建立了知識產權運營工作制度,具備完整的知識產權運營工作方案。
5.其他開展知識產權運營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申報知識產權運營示范單位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1年以上,原則上應已被認定為北京市知識產權運營試點單位;實體企業的注冊資本一般不低于1000萬元;專門從事知識產權運營相關業務的企業注冊資本一般不低于300萬元,律師事務所除外。
2.知識產權工作基礎良好,設置負責知識產權運營工作的部門,實體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運營相關工作人員不少于5人;專門從事知識產權運營相關業務的企業專職從事知識產權運營或相關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少于30人。
3.申報單位有效專利擁有量或受托運營的有效專利數量一般不低于200件,其中有效發明專利數量一般不低于50件;生物醫藥領域企業累計發明專利申請量不低于30件。
4.已制定系統的知識產權運營工作制度,具備完整的知識產權運營工作方案,并開展知識產權運營相關實踐。
5.開展知識產權運營活動并具有良好成效,實體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近三年知識產權交易額達1000萬元以上,或知識產權交易項數或項目數達5項以上,專門從事知識產權運營相關業務的企業年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收入達100萬元以上。
6.其他加快知識產權運營業務發展應具備的條件。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優先認定為運營試點、示范單位:
1.已被納入國家專利導航或國家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建設相關工作及項目的單位,或已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
2.我市已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成員單位;3.北京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北京市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4.知識產權運營模式新穎、成效顯著的其他單位。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為運營試點、示范單位:1.申報材料不實,經查證屬實的;2.違法違規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開展知識產權運營活動的;3.在申報和認定工作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程序
第八條 申報單位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鼓勵本市各相關主管部門及各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推薦。
第九條 申報運營試點、示范單位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北京市知識產權運營試點、示范單位申報書;
2.知識產權運營工作方案;
3.受托運營專利相關材料;
4.知識產權運營交易或服務收入情況相關材料。
第十條 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擇優產生擬認定單位。運營試點單位從知識產權運營方案、運營團隊、資源基礎以及工作成效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運營示范單位從知識產權運營模式、運營團隊、資源基礎以及運營效益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單位在市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上公示7天,沒有異議的,在市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上公告認定結果。
第四章 復審與管理
第十二條 運營試點、示范單位資格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為兩年。單位應在期滿前兩個月內,根據市知識產權局統一安排提出復審申請。
運營試點、示范單位復審須提交近兩年知識產權運營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運營試點、示范單位資格進行復審后,對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未按要求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運營試點、示范單位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運營試點、示范單位發生并購、重組、破產、轉業等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向市知識產權局備案;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終止運營試點、示范單位資格;符合條件的,運營試點、示范單位資格繼續有效;運營試點、示范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的,應及時向市知識產權局報告。
第十六條 運營試點、示范單位應積極參加市知識產權局組織的運營培育活動;運營試點單位應積極探索知識產權運營模式,培養知識產權運營團隊,拓展知識產權運營業務;運營示范單位應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推動知識產權運營市場發展。
第十七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運營試點、示范單位,優先享受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營相關項目支持。
第十八條 我市認定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專利運營辦公室建設單位參照運營試點單位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知識產權運營試點示范單位認定和管理辦法》(京知局〔2019〕5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